2.5 编 号


2.5.1 当建筑物的给水引入管或排水排出管的数量超过一根时,应进行编号,编号宜按图2.5.1的方法表示。


图2.5.1   给水引入(排水排出)管编号表示法 

2.5.2 建筑物内穿越楼层的立管,其数量超过一根时,应进行编号,编号宜按图2.5.2的方法表示。


图2.5.2    立管编号表示法

2.5.3 在总图中,当同种给水排水附属构筑物的数量超过一个时,应进行编号,并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编号方法应采用构筑物代号加编号表示;
2 给水构筑物的编号顺序宜为从水源到干管,再从干管到支管,最后到用户;
3 排水构筑物的编号顺序宜为从上游到下游,先干管后支管。

2.5.4 当给水排水工程的机电设备数量超过一台时,宜进行编号,井应有设备编号与设备名称对照表。


条文说明

2.5 编 号
2.5.1 修改条文。对编号图示作了修改。
2.5.3 修改条文。对编号方法作了明确说明。编号方法采用构筑物代号加编号表示,如J-10,J表示给水阀门井,10表示第10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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